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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冤假错案用国家纳税人钱赔偿!应该由办案人员赔偿并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20-8-7

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张玉环无罪。目前,张玉环已经返回家中。今天下午,他接受了央视新闻《相对论》记者庄胜春的电话采访。

第五次宣判:无罪!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的两名男孩被人杀害后抛尸水库,同村的张玉环被警方作为嫌疑人带走。几天之后的11月3日和4日,张玉环作出两份承认杀人的笔录,但在来年1月南昌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张玉环当庭翻供,表示自己被刑讯逼供,只能屈打成招。1995年1月,南昌中院最终判决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行严重。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玉环不服并上诉。1995年3月,江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1年11月,南昌中院重审判决再次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作出了和一审相同的判决结果。面对第三次审判,张玉环依然提出上诉。当月,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玉环没有放弃,多年来一直坚持手写申诉状向各级司法部门申诉,他的家人也一直支持着他。2017年8月,张玉环向江西省高院递交了刑事申诉书,请求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其无罪。2018年6月,江西省高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2020年8月4日下午,江西省高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玉环无罪。

△审判现场监控录像,左上图中间为张玉环(江西高院供图)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据张玉环再审辩护律师王飞介绍,当天的宣判时间很短,只有10分钟左右。法院法官宣读了一下查明的事实,之后阐述了法院对这个案件的观点。“核心观点就是这个案子的物证无法证明跟这个案件有关联,物证之外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整个案子的证据形不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来判决张玉环无罪。”江西省高院提供的一份书面材料表示,本案不属于“真凶出现”等情形,而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进行的改判。江西省高院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对冤错案件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再审改判张玉环无罪,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审判现场(江西高院供图)

审判长答记者问: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案宣判后,审判长田甘霖接受了记者采访,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本案再审宣判张玉环无罪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张玉环作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为:作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绳,经查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所依据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仅能证明伤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对张玉环及其辩护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张玉环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原审裁判,宣告张玉环无罪。

2、依法再审改判张玉环案有何重要意义?

本案不属于“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的情形,而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进行的改判。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西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决纠正冤错案件的决策部署,严格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对冤错案件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是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是司法的进步。再审改判张玉环无罪,充分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3、本案再审宣判张玉环无罪后,将如何处理国家赔偿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院宣告张玉环无罪后,已告知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如张玉环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本院将依法审理并尽快作出决定。

4、本次庭审中有没有启动“排非”程序?为什么?

再审审理中,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以张玉环遭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由,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庭前会议中,就是否启动排非程序,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均表示服从合议庭的决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依法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提供的线索和材料不充分,决定不启动排非程序,并形成庭前会议报告。再审开庭时,合议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告知了不启动排非程序决定及理由。但就张玉环有罪供述的合法性问题,合议庭多次充分听取了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

张玉环:“一睁眼感觉是在自己家了 ”要求追究当年“刑讯逼供”人员

昨天下午,张玉环回到家中。谈到自己回到家中的感受,他对《相对论》记者说:“一睁眼感觉是在自己家了。”今天一早起来,张玉环先去给父亲上坟,“告诉爸爸,我清白地回来了。”

将近27年没有回家,年迈的母亲都已经认不出他。张玉环和家人抱头痛哭,之后和儿子聊了很久。“我离开家的时候大儿子4岁,小儿子3岁,他们这些年受了好多苦。我听到这些,心里好伤心。”

与社会脱节太久,离开时家里还都是骑自行车,连手机也没有。现在,张玉环在努力适应生活,家里人也在教他如何使用手机。“慢慢适应吧,教我玩点简单的。”

目前,江西高院等多家单位向张玉环道歉。他表示接受道歉,但这26年的痛苦和折磨不是一句道歉就能解决的问题。“搞得我妻离子散、一无所有。我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刑讯逼供’人员的刑事责任。”

张玉环和家人:希望申请国家赔偿弥补遗憾

谈到过去的近27年,张玉环对《相对论》记者说,自己最遗憾的就是没有尽到丈夫、父亲、儿子的责任。“上不能孝敬老母,下不能养育儿女,没有看到儿子的成长,非常遗憾。”

他表示,现在希望通过申请国家赔偿弥补以前的遗憾,不过这个想法还没有启动行动。“两个儿子和我都没有房子住,我还要在家里好好孝敬老娘,这么多年都没有尽到做儿子的责任,也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

父亲得以释放,张玉环的儿子张保仁内心五味杂陈。“心情非常复杂,这一天我等的时间太久了,在别人眼里都说这是一件好事、一件喜事。在我的眼里,真的是,也可以说喜事,但是一种悲喜。”

感谢网友:“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谈到未来的心愿,张玉环对《相对论》记者表示:“希望全家平平安安,两个儿子能越过越好。”同时,他还希望政府能考虑分给自己一些田地,能够种田。案件牵动着全国网友的心,张玉环回应说:“感谢全国帮助、关心我的好心人,感谢国家的政策变好了,还了我一个清白。‘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这句话就印证在我身上了。”

近日,一自媒体发布的一篇关于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简称“意见”)系“ 假法规”的文章,引发业界人士和网友关注讨论。澎湃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渠道核实发现,上述文章指出的情况属实。澎湃新闻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少数几篇裁定书中明确提出上述法律依据不存在,如(2018)最高法民申5608号民事裁定书:“……其作为法律依据所援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条,本院没有出台过该处理意见,其所援引的法律依据不存在。”以及(2017)最高法民申1891号民事裁定书:“阳泉公司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错误。”澎湃新闻在梳理中发现,不少上诉人在上诉意见中引用了该意见,不同法院判决裁定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有的直接指出该意见不存在,有的未提出该意见存在问题也未引用该意见,有的案件在原判决基础上进行了纠正,但未否定该意见,还有的直接指出该意见存在并对案件进行了维持。

荒唐!多地法院用假法规判案

2019年10月8日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4民终1910号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之规定,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由有关机关先行处理……本院认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郭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纠正其下级法院在裁定中错误引用了“ 假法规”,裁定维持原一审裁定。

2016年3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终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第2款规定的移送条件,曾博关于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运用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指出上诉人引用的是“假法规”,而是就这一“ 假法规”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有法律人士指出,所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是经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沪高法[2007]395号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演变转化而来。

上海高院的原司法文件指出:“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那么出现此类法律依据冲突和乌龙事件的原因何在?相关法律人士指出,这多与法官自身素质不高、业务信息更新不详、面对自媒体信息冲击自身辨别能力不强等有关,且多数法院系统内部也并未设立自查的环节,全国范围内目前也并未建立起统一的法律法规知识库等相关平台。

河北省一基层法院法官吴革(化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所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肯定是不存在的,“可以说这就是法官的素质问题,如果稍微认真一些,可能就清楚了。”吴革表示,这个子虚乌有的“司法解释”主要会给一些刑民交叉的案子带来影响,刑民交叉的问题本身存在复杂性。

吴革表示,相关当事人如果发现自己的案子引用了这个不存在的司法解释作为定案依据,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或申诉,很有可能启动再审甚至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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