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文化部制定了《退(离)休领导干部社会团体兼职管理办法》,现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文化部退(离)休领导干部社会团体兼职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文化部机关退(离)休干部。
2.文化部直属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
二、兼职原则
1.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2.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3.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4.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5.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6.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司。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7.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文化部党组审批并报中组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8.申报中央管理的干部兼职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50日报人事司,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3)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4)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5)附拟兼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将请示报告(内容参照第二项第8条)报送人事司。
2.人事司对中央管理的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职务提出初审建议,经部党组审批后,报中组部备案同意。
3.人事司对文化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职务提出初审建议,报部党组审批。
4.人事司对文化部机关处级以下退(离)休干部兼任社会职务进行审批。
四、附则
1.各直属单位中层以下退(离)休人员社会团体兼职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14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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